【中安在线资讯】据安徽商报报导,合肥李女士(化名)因为脸上有色素斑,回到合肥一家美容店祛斑,结果不仅没有让她失望还造成了面部留给瘢痕,经过司法鉴定已包含十级残疾。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美容店诉至法院,近日,合肥市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。
案情:女子祛斑导致面部十级残疾去年6月,李女士与进美容店的方某某签定一份签下表格,誓约李女士在方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做到除去色素斑项目,价格为4800元。合约签定后,李女士在美容店拒绝接受祛斑美容服务,并因应用于某某系列化妆品。
而方某某与合肥伊尔美商贸有限公司(下称伊尔美公司)签定了加盟合约,方某某有用于某某产品及技术的权利;伊尔美公司为方某某负责管理技术培训及经营指导等。在李女士拒绝接受祛斑服务期间,伊尔美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某某展开技术指导,该工作人员也给李女士获取了祛斑美容服务。然而,后来因为对祛斑效果及面部拔瘢痕问题反感,李女士于2016年12月去找方某某协商,双方并未达成协议完全一致。其间,方某某建议李女士原项目继续做,同时使用“针扎一恰,罐拔一拔”等方式解决问题面部问题。
随后,李女士前往合肥多家大型医院就医,其伤情被临床为:面部对称性红斑伴浅瘢痕、激光术后瘢痕。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,李女士面部审定为十级残疾。
李女士控告至瑶海区法院,拒绝伊尔美公司、方某某交还祛斑治疗费,赔偿金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。一审法院酌定李女士自行分担30%责任,伊尔美公司与方某某连带分担70%责任。伊尔美公司、方某某赔偿金各项损失4.5万余元。一审判决后三方皆上告驳回裁决。
合肥市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众说纷纭:两被告担7成责任赔偿金4.5万合肥市中院审理指出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女士出售的某某系列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,而根据她与方某某的签下表中不存在“化疗”“医治”字样的记述,可以推断方某某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和合规经营场所的情况下,诱导李女士拒绝接受其获取了美容服务,李女士在拒绝接受服务后经常出现症状,不应确认为方某某不存在罪过。李女士以美容瘦身会所的名义加盟伊尔美公司项目,且伊尔美公司有工作人员也参予了为李女士做到美容服务,一审确认伊尔美公司分担连带责任准确。
而李女士自由选择到没资质的方某某处拒绝接受美容服务,在服务过程中并未遵循告诉的迷信事项,私自在他处拒绝接受修眉服务,对面部损失也不存在罪过。小编寄语:现在的非法整形机构有很多,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不会是陷于其中,所以,大家在自由选择整形机构的时候必须看清楚,谨慎自由选择。更加多整形涉及内容请求指定维美整形网 http://www.onlymr.com/在线购票手术,申请人优惠优惠,请求电话经典整形购票咨询服务中心 400-888-7710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,无法作为临床和医疗依据,如有提到文章牵涉到版权问题或有侵害您权益的地方,请求告诉他我们,我们不会及时清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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